
大家一定聽過「人呆才做保」不幫別人作保已經是基本常識,但今天若家人、配偶或摯友需要保證人,礙於親近關係,大多數的人都會願意幫忙作保,然而為什麼要慎重成為保證人?當了保證人該如何自保呢?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有什麼區別,會影響到什麼權益呢?
什麼是保證契約?
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,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(即還錢)的話,保證人會代替債務人負清償責任,兩人間所成立的就是保證契約。(參照民法第739條)
保證又區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,兩者雖都是替債務人擔保債務履行,但是擔保的形式有所不同。
- 在一般保證契約類型下,債務人須優先清償,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時,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,保證人具有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- 而若是連帶保證契約類型,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各自都對於債權人負全部的清償責任,也就是說,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先找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求償,但連帶保證人仍享有保證人的權利。
為什麼要慎重成為保證人?因為當了別人債務的保證人,就要有心理準備「這筆錢雖然不是我借的,但我有責任要還」,今天若不幸發生主債務人拖欠款項時,也就只能先代替主債務人清償欠款,但記得要和債權人領取清償證明,未來可於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,向主債務人要求償還剩餘款項。(參照民法第749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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