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保單可免於被強制執行!

部分保單可免於被強制執行

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12月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,其肯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,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,命保險公司償付債權人該保單解約金。而自上開裁定出爐至今,保單強制執行案件已突破百萬件,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及維護保戶權益,行政院於2025年3月,送請立法院審議金管會所擬《保險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該案已於2025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後續部分保單可免於被強制執行。

一、 修法重點:明定下列保單解約金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(修正條文123-1、129-1、130、132-1):

1.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

2.主管機關公告屬基本保障性質之人壽保險契約,例如小額終老保險。

3.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,金額未超過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「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1.2倍 × 6」最高標準者。以臺北市為例為146,730元。

二、預估影響:強制執行案件大幅減少

據金管會統計 ,過去兩年保單強制執行案件達123萬件,修法施行後,預計可排除。

1.健康險與傷害險案件約91萬件(74%)。

2.小額終老險、較低額壽險及給付期開始之年金險案件約16萬件(13%)。

初估共有107萬件(約87%)保單解約金執行案件可被撤銷,顯著減輕法院執行作業負荷,亦能保障弱勢保戶之基本生活。

三、新制度與罰則

1.引進國外「介入權」制度(修正條文123-2),特定利害關係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並支付預計可獲償之解約金額度,得變更為新要保人。

2.配套修正條文(修正條文148-3、167-1、171-1),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之依據、違反委外辦法之罰則及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除書。

3.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,刪除第168-7條規定。

金管會表示,相關子法及公告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後研議發布,確保新制落實。

參考文獻 : 金管會新聞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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